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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德瑞进口轴承有限公司与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异5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西安德瑞进口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107号天正机电市场3-2号。
法定代表人:相二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西安德瑞进口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公司)与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西玛电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西玛工程技术公司)对本院(2018)陕0112执1997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异议人泰富西玛工程技术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西安泰富西玛电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丁素巧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为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郝宝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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