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泰富西玛电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德瑞进口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异4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德瑞进口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683860519J。
法定代表人:相二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欢,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2060250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第三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5710521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德瑞进口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西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德瑞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因申请执行人德瑞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富西玛公司达成和解,德瑞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第三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追加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西安德瑞进口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丁素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满选利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郝宝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