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230民初8607号
原告:上海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筱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成映红,总经理。(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荣平,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白米镇白米村二十八组17号。
被告:季鑫为,男,195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山,男,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静、陈曦,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俊明,女,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新塘村新圩组。
第三人:李中才,男,194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新塘村新圩组。
第三人:甘烈平,女,195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新塘村新圩组。
第三人:李耀,男,199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新塘村新圩组。
第三人:李毅,男,200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新塘村新圩组。
法定代理人:刘俊明,女,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新塘村新圩组。
原告上海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筱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季鑫为、李德山、第三人刘俊明、李中才、甘烈平、李耀、李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兴华
审 判 员 曹宏慧
人民陪审员 宋惠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