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02民初986号
原告南昌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平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50元,退回原告2150元。
审判员 许 群
书记员 万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