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3民初3833号
原告:***,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瑞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幢9层4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川化中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同华大道13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兴瑞程建工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川化中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兴瑞程建工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川化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