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恒增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295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恒增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含增镇界池村七组(江油市含增镇政府石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2WGGN8U。
法定代表人:胥迎新
被保全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78715。
法定代表人:余强
被保全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
被保全人: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西路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929H。
法定代表人:谢小雨
申请人四川恒增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5月9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成都世纪城支行3986××××8855账户存款201670.56元,实际冻结201670.56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泠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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