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四川毅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300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西路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929H。
法定代表人:谢小雨
被保全人:四川毅凡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草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RBY978。
法定代表人:钟龙雨
申请人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毅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2349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毅凡建设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德阳××路支行1018××××0533存款账户400000.00元,实际冻结97.83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234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泠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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