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471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住德阳市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929H。
法定代表人:谢小雨。
被保全人:德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德阳市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76140982Y。
法定代表人:肖帮令
被保全人:德阳西林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德阳市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623811444。
法定代表人:范飞
申请人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与德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德阳西林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314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阳西林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德阳旌阳支行2305××××6980账户存款550000.00元,实际冻结59631.2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科技支行1013××××0666账户存款490368.72元,实际冻结151229.37元,冻结被申请人德阳西林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营业部1001××××1059账户存款430737.44元,实际冻结778.13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314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泠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