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恒增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238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恒增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含增镇界池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2WGGN8U。
法定代表人:胥迎新
被保全人: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西路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929H。
法定代表人:谢小雨
申请人四川恒增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德阳旌阳支行2010××××4876账户存款1850000.00元,实际冻结1850000.00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泠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