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执1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92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转盘红锦大道498号附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21522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68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5464543.39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终结执行。
2、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开
审判员 任 韬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