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2民初2780号
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92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5号1栋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1060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2元,由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