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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宇辉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21执273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4559358T,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钱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通宇辉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50800029,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宇辉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
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3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精神,因案件执行时限较长,本案可作为和解长期履行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韩良骍
代理审判员*烨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