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巨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915号
原告:南通市巨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陆姚村14组。
法定代表人:余中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中路1号3幢13层。
法定代表人:钱夕军。
原告南通市巨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22日,本院向原告南通市巨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南通市巨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该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巨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池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许 燕
书 记 员  唐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