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1870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交通西路银河工业园区1号。
负责人:杨军,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柳小进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管宇轩
书 记 员 管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