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6638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小云,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美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金通大道**古镇灯饰商业城**1009。

法定代表人:季胜芹,董事长。

被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交通西路银河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93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