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6638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小云,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美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金通大道**古镇灯饰商业城**1009。
法定代表人:季胜芹,董事长。
被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交通西路银河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93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