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3973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讼原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减少诉讼请求,被告(反诉讼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减少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以及反诉原告***撤回对反诉被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反诉原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对反诉被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华
人民陪审员 丁 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