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执39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3225503F。
法定代表人:王兵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五台县。
被执行人:***,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五台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购买的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柳工牌CLG850H型轮式装载机壹台(机号:JL603578)。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到期需要续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交需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飞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