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执3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3225503F。
法定代表人:王兵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五台县。
被执行人:***,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五台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装载机款204216元及违约金(截止2019年6月30日为8534.52元,之后至付清之日止,以204216元为基数按日0.03%计付)。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8元,由被告***、***负担。应依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证劵、金融理财、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又,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及行踪,申请人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如杰
审判员 刘飞虎
审判员 季 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