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4执恢11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柳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诚信路、冠云路与鸣泽大街交汇处公园壹号X号楼X-XXX室(证号:新XXXXX**)的房产。现当事人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诚信路、冠云路与鸣泽大街交汇处公园壹号X号楼X-XXX室(证号:新XXXX**)的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