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1执26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苏068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劳务报酬138700元;二、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2日达成长期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苏0681民初1180号一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辉
执行员*亮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