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

启东市鲲鹏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1执4064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鲲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孙兵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的(2017)苏0681民初6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启东市鲲鹏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20600元及利息(以1206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启东市鲲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启东市鲲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2日达成长期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苏0681民初6308号一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辉
执行员*亮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