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市天相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城西村。
法定代表人:黄鹤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相,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必昌,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合作镇南海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黄汉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娇,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启东市天相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启东市天相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启东市天相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启东市天相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6元,减半收取6608元,由上诉人启东市天相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盛
审判员 吕 敏
审判员 季建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