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7069号
原告:***,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合作镇南海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宋爱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介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天相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城西村。
法定代表人:黄鹤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必昌,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启东市天相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珊珊
人民陪审员 王永辉
人民陪审员 宋桂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