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2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合作镇南海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黄汉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介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5日出生,住启东市。
原审被告:启东市天相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城西村。
法定代表人:黄鹤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必昌,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兴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天相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兴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盛
审判员 张峥嵘
审判员 吕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