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281民初2352号
原告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燕窝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通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汇龙镇公园中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蒋标,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军
人民陪审员*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