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3民初289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光,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殷炜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咏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安市汇龙镇公园中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蒋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陆颖耸,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辉、金丹丹,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颖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静、人民陪审员孙东方、人民陪审员陶威)。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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