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4131号
原告:****鑫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巴安里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哈电多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新技术开发区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鑫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哈电多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鑫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计572元,由原告****鑫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