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72号
原告:新泰市**起重配件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幸福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982MA3PA9K28Y。
经营者:**,男,1989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小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62935692T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泰市**起重配件销售中心与被告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起重配件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起重配件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原告新泰市**起重配件销售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淑丽
书 记 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