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华云桩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财保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华云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苏0707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华云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600000元(户名:连云港华云桩业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罗阳支行,账号:3207********),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华云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600000元(户名:连云港华云桩业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罗阳支行,账号:3207********)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正恬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录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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