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与**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7民初127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小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在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原告缴纳了一半的案件受理费2447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遂依法通知原告限期补交案件受理费2447元,但原告逾期没有缴纳,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已收案件受理费2447元,减半收取1223.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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