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7民初127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小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海州湾生物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在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原告缴纳了一半的案件受理费140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遂依法通知原告限期补交案件受理费1408元,但原告逾期没有缴纳,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已收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