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7民初127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小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海州湾生物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在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原告缴纳了一半的案件受理费140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遂依法通知原告限期补交案件受理费1408元,但原告逾期没有缴纳,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已收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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