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科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06民初4509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英达管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科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蒋 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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