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7717号
原告:天津市滨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J30Y1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纬路24号东谷中心2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兴,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博,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28432G),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仲,副总经济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滨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30元,由原告天津市滨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宇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