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滨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3168号 原告: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63053605K),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津围公路西侧(大**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J30Y1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纬路24号东谷中心2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