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1564号
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太平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津市嵘鑫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0号楼444室。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总经理。
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嵘鑫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