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81民初997号
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29727B。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奇,男,1992年09月2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鞍山市人,住辽宁省鞍山市满族自治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3031652L。
法定代表人:刘建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远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