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560号
原告:成都中铁二局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工业区龙虎大道。
法定代表人:邹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丽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志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中铁二局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铁二局建筑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慰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志超
书 记 员 顾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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