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儋州灿基源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6民终3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灿基源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东成镇加悦村委会老市二队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勤(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金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审第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儋州灿基源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核实,上诉人儋州灿基源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儋州灿基源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芝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