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6162号
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富矿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江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