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澄迈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8747号之二 申请人:海南澄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文社村委员会儒林村民小组老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月茹,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南澄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387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8,098.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嗣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海南澄迈***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澄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8,098.24元的冻结及其相等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 毅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