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1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紫金城**。
被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厦****。
被执行人:董宇武,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与洛阳**集团有限公司、董宇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03民初1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董宇武应向申请执行人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偿还83561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27.5元和执行费11419元。申请执行人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10月19日、12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网络资金余额为零,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百元;
2.查明被执行人董宇武有登记车辆信息,已经查封车辆登记手续,没有实际控制车辆。
三、经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董宇武名下两处房产均已经被其他案件查封、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对房产进行轮候查封。经过关联案件,查明二被执行人涉及十余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这些案件基本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债权剩余8356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27.5元和执行费11419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董宇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张罗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