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6220号
原告:河南荣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石油路58号1-7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路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居住地洛阳市伊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荣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2022年1月5日,原告河南荣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荣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1元,由河南荣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雨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白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