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荣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2204号
原告:河南荣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石油路58号1—7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C9D487。
法定代表人:路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强,系河南荣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荣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已偿还原告货款2080元,原告河南荣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荣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闫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