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执223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肥西路58号兴科大厦10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75977M。
法定代表人:许邦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660号绿地瀛海国际大厦A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98331T。
法定代表人:张耀,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维保费230033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执行费3409元,总计23734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30033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23734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30033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盛利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