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745号之一
原告: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肥西路58号兴科大厦1012室。
法定代表人:许邦中,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包河区马鞍山路6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告安徽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以经法院执行已从其银行帐户扣划判决确定的执行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保全。经本院向原告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核实,被告申请解除事实及理由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安徽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移送实施表

审判案号

(2018)皖0111民初745号

保全实施类别

解冻

申请人

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

申请人或案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保全的被申请人财产

案件承办人意见

解除对被告安徽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30万元的冻结

审判机构

负责人意见

填写说明:“保全实施类别”请选择填写:保全、续行保全、保全转换;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移送执行局,一份审判机构存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