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745号
原告: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肥西路58号兴科大厦1012室。
法定代表人:许邦中,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包河区马鞍山路6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蒂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