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05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漆河镇。
被执行人:黄革华,男,1969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工业大道30号。
负责人:***。
关于***申请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黄革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8月21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