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x朋与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5民初7号
原告:史x朋,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武水镇玉屏村委会十四组38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道福星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吴**。
被告:临武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新建路23号。
负责人:***。
第三人:易x,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原告史x朋与被告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县中医医院,第三人易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史x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史x朋装工程款436.5万元;2、判决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72423.835元;3、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县中医医院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春节后,史x朋与易x知道临武县中医医院搬迁项目后,与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就临武县新中医医院门诊大楼及医技楼装修工程项目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分包总价约2000万元。2022年9月,仅初步确认工程中的600万元工程量,其余部分故意拖延不予结算。2022年10月15日,新临武县中医医院正式营业,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自施工方承包案涉工程至起诉之日,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只支付了约370万元。
庭审中,因对施工主体、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史x朋对工程量申请鉴定,因材料原因,至今未出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史x朋提起给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诉讼,应提供证据证明最终确定的给付数额。本案自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一直未能提供给付款项的数额,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依法应予驳回起诉,待鉴定意见出具后,双方对工程量无异议再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史x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陈送姣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