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民初4187号
原告:瑞安市安阳街道岭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74703267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20490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瑞安市安阳街道岭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瑞安市安阳街道岭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瑞安市安阳街道岭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