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耀达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26民初5097号 原告:长沙市耀达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新桥小区5A栋5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10269620817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郑昌料,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50018552049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耀达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长沙市耀达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以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已由当事人自行庭外调解达成协议解决,现原告长沙市耀达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耀达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2.13元,减半收取计2551.06元,由长沙市耀达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振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莺